索引号: | 11220100MB1507524C/2022-01941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发布机构: | 国家税务总局长春市税务局 | 组配分类: | 通知公告 |
文件编号: | 发文日期: | 2022-08-08 |
国家税务总局长春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税务文书送达公告
长税一稽检公字〔2022〕0101号
李佳霖(220104********1515):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四条之规定,我局依法对你实施税务稽查,因采取其他方式无法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之规定,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税务检查通知书》(长市一税稽检通一〔2022〕24号)。
请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国家税务总局长春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领取上述文书正本。否则,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
地址:长春市南关区东南湖大路515号
电话:0431-80502611
特此公告。
附件:李佳霖(纳税人识别号:220104********1515)《税务检查通知书》长市一税稽检通一〔2022〕24号
国家税务总局长春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2022年8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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