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天兰等10户纳税人(见附件):
你未按照规定期限办理纳税申报,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第362号)第一百零六条规定,向你(户)公告送达《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
本次公告送达的《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具体内容附后。
联系电话:0433-5118527
联系人:荣晨曦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延边朝鲜族自治州税务局第二税务分局责令限期改正纳税人清册20241022.pdf
国家税务总局延边朝鲜族自治州税务局第二税务分局
2024年10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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