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辽源市税务局>办税平台>通知公告
索引号: 11220400MB15075754/2025-02319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发布机构: 国家税务总局辽源市税务局 组配分类: 通知公告
文件编号: 发文日期: 2025-10-10
国家税务总局辽源市税务局稽查局
关于送达税务文书的公告
发布时间 : 2025-10-10 11:09 来源 : 国家税务总局辽源市税务局稽查局
来源 : 吉林省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辽源市税务局稽查局
字号 : [] [] []

国家税务总局辽源市税务局稽查局

关于送达税务文书的公告

 

辽源市辉业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22040055978028X6):

我局和你公司无法取得联系,在注册地找不到你公司,采用直接送达等送达方式均无法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二)项规定,现将《税务行政处罚事项书》(辽税稽通〔2025〕28号)公告送达你单位。请你公司自本公告之日起30日内,由法定代表人或者委托代理人(需有授权委托书)持辽源市辉业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公章等相关资料,来国家税务总局辽源市税务局稽查局领取上述文书。

国家税务总局辽源市税务局稽查局地址:辽源市龙山区龙山大街855号,电话:0437-5031027。

本公告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辽源市税务局稽查局

2025年10月10日

 

国家税务总局辽源市税务局稽查局

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

辽税稽罚告〔2025〕28号


­­­­­­­­­­­­­­­­­­­­­­­­­­­­­­­­­­­­­­­­­­­­­­­­­­­­

辽源市辉业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22040055978028X6):

对你(单位)(地址:辽源市龙山区苇塘村三组 )的税收违法行为拟于 2025 年 9月 25日之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规定,现将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税务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拟作出的处罚决定:

2021年12月21日,吉林省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法院对孙立辉非法占用农地依法作出判决,经龙山区人民法院审理查明辽源市辉业汽车有销售有限公司自2015年起在辽源市工农乡苇塘村三组建设辽源市辉业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辉业汽车)4S店及附属设施,经自然资源管理局确认,辉业公司负责人孙立辉非法占用基本农田以外耕地、河流水面、其他林地共计28.5705亩(约等于19,047平方米),其中耕地(非基本农田)共计13.422亩(约等于8,948平方米)。2024年7月1日,经自然资源管理局确认,辽源市辉业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负责人孙立辉)在辽源市龙山区苇塘村三组,分别于2015年10月违法占用农地,面积:1.8304公顷,土地等级4级,其中已批建的0.8135公顷,未批1.0169公顷,未批地类:旱地0.4167公顷,河流水面0.6002公顷,2016年6月违法占地,0.8878公顷,土地等级4级,地类:旱地0.4781公顷,河流水面0.2786公顷,其他林地0.1311公顷。

证据1:国家税务总局吉林辽源经济开发区税务局《税务事项通知书》辽经税通[2022]5309号,用于证明你单位存在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的违法行为。

证据2:辽源市自然资源局(辽自然资函发[2024]21号)关于调取辽源市辉业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孙立辉)占地情况的复函

1.耕地占用税方面

你单位自2015年10月非法占用占用苇塘村三组农用地1.8304公顷,其中已批准为国有建设用地0.8135公顷,实际应申报占用农用地面积0.4167公顷(4167平方米),2016年6月违法占用农用地0.6092公顷(6092平方米),其中:旱地0.4781公顷(4781平方米),其他林地0.1311公顷(1311平方米)。该地块为政府征用批准为国有建设用地,并未批准给辉业汽车及孙立辉使用,辉业公司并未竞拍该的块,辽源市辉业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占用上述农用地,从事非农业建设,存在未缴耕地占税的违法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2007年第511号)第三条 、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2008年第49号)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 、第三十一条;《吉林省耕地占用税实施办法》(吉林省人民政府令第202号)《吉林省耕地占用税实施办法》吉林省人民政府令第202号 附表各城市税额表。

你单位应补缴属期为2015年10月耕地占用税125,010.00元,补缴属期为2016年6月耕地占用税174,894.0元,合计299,904.00元。

证据1:《检察建议书》计辽检行公建(2022)3号,用于证明辽源市辉业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存在未经批准非法占用龙山区苇塘村三组耕地修建4S店及附属设施的违法事实。

证据2:吉林省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21)吉0402刑初350号,用于证明你单位存在占用耕地的少缴耕地的面积。

证据3: 辽源市自然资源管理局文件(辽自然资发(2024)21号,用于证明辽源市辉业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占用耕地的纳税义务时间。

证据4:国家税务总局吉林辽源经济开发区税务局《情况说明》,证明你单位未申报耕地占用税。

2.城镇土地使用税方面

辽源市辉业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实际占用辽源市苇塘村三组的土地面积总计2.1782公顷(27182平方米)土地用于生产经营未申报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的违法事实,分别于2015年10月违法占地,面积:1.8304公顷,土地等级4级,2016年6月违法占地,0.8878公顷,土地等级4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7号)第二条 、第三条、第八条;《辽源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辽源市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的通知》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第八条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通化市等25个市县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等级及年纳税标准的批复》吉政函[2007]121号 、《辽源市城区级别基准地价图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0号),你单位实际占用的城镇土地为IV地块,城镇土地使用税的IV地块的税额标准为4元/平方米,经计算你单位合计应补缴城镇土地使用税687,659.68 元。

证据1: 吉林省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21)吉0402刑初350号,用于证明你单位存在占用城镇土地的法律事实。

证据2:国家税务总局吉林辽源经济开发区税务局《情况说明》,证明你单位未申报城镇土地使用税。

你单位于2015年、2016年两次非法占用耕地,由于耕地占用税为一次性征收,你单位非法占用耕地的违法行为非持续状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 49 号)第八十六条 “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在五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之规定,对你单位少缴耕地占用税的行为不予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9号)第六十三条“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帐簿、记帐凭证,或者在帐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参照《东北区域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吉林省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黑龙江省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大连市税务局公告2023年第2号发布)序号17“(一)五年内首次因偷税被税务机关处罚,并能够配合税务机关检查的,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的罚款”,对你公司2015年至2022年少申报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的行为处百分之五十的罚款343,793.84元。

二、你(单位)有陈述、申辩的权利。请在我局(所)作出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到我局(所)进行陈述、申辩或自行提供陈述、申辩材料;逾期不进行陈述、申辩的,视同放弃权利。

三、若拟对你单位罚款 10000 元(含 10000 元)以上,或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的其他情形的,你(单位)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可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所)提出听证申请;逾期不提出,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二O二五年九月十七日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文章
打印本页 正文下载
Produced By 大汉网络 大汉版通发布系统